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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晶科技控股股东因与股东因合同纠纷涉诉 相关主体正在协商解决

来源:资本邦 2019-10-28

  纳晶科技(830933.OC)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

  公告显示,2015年至2016年间,原告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公司”或“受托人”)签订了3份《资金信托合同》,作为委托人指令受托人中信信托公司分别向被告宁波新荟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一”)提供了1笔贷款、北京鼎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提供了2笔贷款。

  后受托人与被告一、被告二总计签订了3份《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被告一、被告二未按照上述《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本息。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彭笑刚(“被告三”)及高磊生(“被告四”)于2018年9月15日签订了案涉《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对被告一、被告二的贷款偿还义务进行了确认,并对原告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转股的权利及被告一、被告二的股份转让义务进行了约定。

  现被告一、被告二对于其在《框架协议》项下的合同义务仍未能按约履行。

  资本邦获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将其持有的4,155,701股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给原告,或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30,200,712.33元,罚息和复利3,044,893.74元,共计33,245,606.07元;

  2、被告二将其持有的11,294,260股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给原告,或判令被告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83,344,147.07元,罚息和复利8,402,916.76元,共计91,747,063.83元;

  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承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一、被告二应向原告承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判令王锦(“被告五”)对被告二在编号为P2014M11SJDTZ0001-TR01的《人民币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应向原告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刘晨蕊(“被告六”)、张玉仿(“被告七”)对被告二应向原告承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律师费。

  纳晶科技表示,本次诉讼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涉诉的相关主体正在协商解决过程中,控股股东正在积极筹措资金还款以期尽快妥善解决本次纠纷。

  本次诉讼是控股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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