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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一罚五”422万 奔腾集团董事长夫妇栽了!借收购上市公司“烟雾弹”操纵股价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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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底,曾有一家叫奔腾集团的新三板公司发布收购A股上市公司的计划,但其实质上并没有这样的打算,实控人却借此把公司股价抬高,最终却放弃收购A股上市公司。2017年10月,奔腾集团引来证监会调查,被立案调查了近两年终于迎来终审之判,公司实控人受到重罚。

  9月4日,证监会对奔腾集团及其董事长、董秘等高管连发三张罚单。奔腾集团因未按规定履行信披义务、信披中存虚假记载等违规事实被罚60万元;奔腾集团董事长张郁达及副董事长张晓敏夫妻二人共同被罚没422.22万元,并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奔腾集团任性收购A股上市公司违规

  在了解奔腾集团违规路径之前,基金君先简要介绍这家公司。奔腾集团成立于1997年,主营各类家用电器和消费性电子产品的批发和零售,其官网显示,现设有奔腾电器连锁、奔腾社区物联超市连锁、奔腾物流、奔腾电子商务、奔腾置业、奔腾金融六大业务板块。

  奔腾集团2015年6月挂牌新三板,在2014年-2018年,其营收分别为11.72亿元、14.34亿元、15.46亿元、15.55亿元、15.82亿元,净利润分别为5841万元、1.27亿元、1.28亿元、1.13亿元、1.16亿元。2019年上半年,奔腾集团业绩基本维持在原有水平,其营收8.85亿元,同比增长2.13%;净利润5708万元,同比增长2.1%。

  从上市以来的财务状况来看,奔腾集团在新三板上市企业中属于质地相对不错的公司,因而在2016年底放出“收购A股上市公司”的豪言壮语,却是被控人操纵股价获利的幌子。证监会此次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奔腾集团存三大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改造信息披露义务;二在披露的相关信息中存在误导性陈述;三是披露的相关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

  第一,奔腾集团曾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初认购英力特集团的部分股份时存在信披违规事实。2016年12月,英力特集团发出公开转让股份的公告后,奔腾集团董事会形成认购英力特所转让股份的决议;奔腾集团董事长委托行业专业人士携带含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资格预审资料”到英力特集团申请报名参加调研。对此,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奔腾集团的前述决议包含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证监会认定奔腾集团对前述决议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2016年12月30日,奔腾集团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三项议案,其中第二项议案为:《拟在A股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议案》。2017年1月3日,奔腾集团公告《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奔腾集团情况说明》)称:“2016年12月22日,雷某华经考察后向我公司董事长张郁达建议放弃参与英力特集团的股权公开转让,听其建议后,我公司决定不再参加英力特集团的股权公开转让,之后未再与英力特集团有过任何联系”。 英力特集团2017年5月15日出具的《英力特集团情况说明》称:2016年12月22日,奔腾集团未参加尽调,且后续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再没与英力特集团有任何联系。

  《奔腾集团情况说明》与《英力特集团情况说明》互为印证,证明2016年12月22日后,奔腾集团已决定不参与竞购英力特化工股权。在这种情况下,奔腾集团仍通过有关决议并对外公告《第十七次董事会决议》,证监会判定认为存在误导性陈述。

  第三,2017年1月6日,奔腾集团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的问询函,问询奔腾集团2017年1月3日披露的《第十七次董事会决议》内容及“奔腾集团”股票异常波动情况。奔腾集团于当日申请停牌。2017年2月21日,奔腾集团披露问询函的回复称:“奔腾集团于2017年1月6日向英力特集团发送邮件申请成为意向受让方,当日奔腾集团收到英力特集团回复邮件,通过资格预审。公司并于当天收到英力特集团邮件发送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申请停牌”。

  对此,奔腾集团上述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奔腾集团董事长张郁达,组织、策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田永林,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最终,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奔腾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均对奔腾集团董事长张郁达、董秘田永林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0万元、10万元的罚款。

  实控人操纵股价被判终身禁入证券市场

  就在奔腾集团“志在收购A股上市公司”之际,奔腾集团的实控人张郁达、张晓敏却在5个交易日内疯狂操纵奔腾集团的股价获利。张郁达现为奔腾集团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72.49%,张晓敏现为集团董事长。

  证监会的公告显示,案发期间,张郁达时任奔腾集团董事长、张晓敏时任副董事长,两人为夫妻关系。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月6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张郁达、张晓敏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连续交易“奔腾集团”,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致使“奔腾集团”价格连续大幅上涨,一度从3.05元最高拉升至6.11元,股价在短时间内迅速被推高,最高幅度发生于2017年1月6日,“奔腾集团”股价在76分钟内提高了24.49%;

  张郁达、张晓敏控制的账户组在操纵期间买入“奔腾集团”股票344.3万股,卖出66.7万股。2017年1月6日,“奔腾集团”股票停牌,账户组剩余持仓277.6万股,持股市值16,794,800元。

  证监会基于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下单手机号),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股份转让系统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认定:

  账户组在操纵期间买入“奔腾集团”344.3万股,买入金额1537.24万元,卖出“奔腾集团”66.7万股,卖出金额369.45万元,实际盈利70.34万元(扣除税费);持仓“奔腾集团”277.6万股。

  操纵期间,“奔腾集团”股票价格从3.05元上涨至6.05元,涨幅为98.36%。同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份指数下跌0.55%,偏离98.91%;做市成份指数上涨1.4%,偏离96.96%。

  因此,证监会认为,张郁达和张晓敏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控制使用9个证券账户连续交易“奔腾集团”股价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最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证监会决定:责令张郁达、张晓敏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奔腾集团”股票,没收张郁达、张晓敏违法所得70.37万元,并处以351.85万元的罚款,夫妻二人“没一罚五”共计罚没422.22万元。

  然而,“没一罚五”并没有结束,证监会认为张郁达、张晓敏的违法行为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对张郁达和张晓敏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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