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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内两次收到处罚告知书 ST中安将面临股民索赔

来源:投资快报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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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1日,ST中安(600654)再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2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53号)。

  事实上,早在2016年12月22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号),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8年1月15日晚,证监会对*ST中安出具三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责令中安消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人员也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另对涂国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于ST中安短期内两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情况,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分析称,ST中安的此种情况较为罕见,由于证监会尚未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T中安仍处于被调查阶段。通过两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对比,可以发现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找到了关于ST中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新事实和新证据。

  第一,在“班班通”项目的招投标项目上,证监会认定ST中安的投标数目有所增加。第二,2018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为ST中安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导致其评估值被虚增 15.57 亿元,但2019年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则将评估增值确定为约 26.91 亿元,增值率达到了1,597.19%,较2018年提升了11.34亿元。证监会据此认定ST中安公司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第三,2019年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删除了对于刘家雄、于东、项敏三人的拟处罚内容,并将对ST中安股份公司的罚款额降低为40万元。

  由此看来,黄律师认为,ST中安近期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虽有所变化,但总体上对需要提起索赔诉讼的投资者而言,并没有实质性变化,有意向提起索赔诉讼的投资者仍可继续做好索赔准备工作,待到正式处罚落地后投资者即可正式发起索赔。

  参照上海地区同类案件的前期判决,黄律师提出,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8年1月16日之间买入ST中安股票或债券,并在2018年1月16日持有ST中安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目前均可准备发起索赔。同时,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4日之间买入ST中安股票或债券,并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证券的投资者,也可参与此次索赔,建议投资者继续对处罚进展保持密切关注,并提前做好索赔的准备工作。

(文章来源: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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