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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833368)负债34亿倚重电价补贴 事故两人死环保三违法

来源:登陆新三板 2018-05-17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85,455.16万元、87,070.40万元、114,579.03万元、72,554.83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312.07万元、14,223.10 万元、29,224.90万元、18,785.47万元。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6,227.18万元、43,445.13万元、64,661.24万元、40,126.29万元。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应收账款分别为16,946.09万元、19,295.02万元、40,311.63万元、52,861.37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14.15%、13.03%、22.72%、31.87%;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9.83%、22.16%、35.18%、72.86%;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44次、4.46次、3.69次、1.51次。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8,274.69万元、20,729.77万元、41,316.34万元、54,669.42万元。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应收电力公司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金额分别为9,048.80万元、11,746.01万元、31,472.49万元、47,488.26万元。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存货分别为2,835.15万元、3,411.31万元、3,598.20万元、3,801.48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2.37%、2.30%、2.03%、2.29%;存货周转率分别为7.40次、19.44次、20.33次、10.81次。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资产合计分别为423,378.22万元、562,852.89万元、702,286.17万元、688,817.39万元;流动资产合计为 119,733.16万元、148,112.83万元、177,424.73万元、165,890.39万元。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负债合计分别为233,759.48万元、259,904.56万元、365,157.29万元、339,640.30万元;流动负债合计为62,963.59万元、69,705.46万元、103,105.49万元、83,466.78万元。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5.21%、46.18%、52.00%、49.31%。江苏新能表示,银行贷款是公司当前融资的主要手段,这也造成公司长期借款规模大、资产负债率高,银行贷款融资的难度日益增大。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短期借款分别为26,300.00万元、0.00万元、18,700.00万元、17,400.00万元;长期借款分别为135,426.98万元、148,951.94万元、225,689.52万元、222,252.52万元。

  江苏新能招股书显示,公司报告期内两家子公司临海风电、如东生物质因“未批先建”遭处罚,另一家子公司东台风电发电项目未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投入生产遭环保处罚。

  经济参考报报道称,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有群众举报了临海风电存在的问题。2017年初,江苏省环保厅对外公布了11起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临海风电环境问题赫然在列。

  此外,2016年10月16日,子公司大中风电100MW风电项目35kV集电线路工程在B线送电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

  江苏新能在回复登陆新三板(430001.com)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问题公司招股书中均有披露,公司应收账款增长幅度、毛利率合理,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专注新能源发电项目

  招股书显示,江苏新能全称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0月17日,2015年4月8日,新能源有限股东会一致同意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能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及电力销售,目前主要包括风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和光伏发电三个板块。公司经营范围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天然气水合物等新能源的开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国内贸易。

  经营范围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天然气水合物等新能源的开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新能的控股股东为国信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人民政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2018年1月18日),国信集团直接持有公司65%的股份,江苏省人民政府直接持有国信集团、沿海集团、农垦集团100%股权,间接持有公司85%的股份。

  江苏新能此次拟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保荐机构为南京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江苏新能此次拟募资100,000.00万元。其中,78,000.00万元用于国信灌云 100MW 陆上风电场项目,22,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发审委两问毛利率合理性

  证监会2018年4月10日发布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6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发审委要求公司说明以下问题:

  1、发行人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发行人未纳入江苏国信(002608)上市主体的原因及单独上市的必要性;(2)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公司、江苏国信淮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苏国信鑫南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关系,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安排;(3)未来一旦行业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下属其他发电企业可能竞争的情形下,控股股东如何通过制度安排保护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呈上升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报告期生物质发电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风电、太阳能发电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研发投入及效果。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提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应收电价补贴款的结算和回收是否及时,是否存在形成坏账的风险,电价补贴款在政策上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生物质电站的主要采购为燃料采购,上游供应商主要为个人,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个人供应商的选取标准,个人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2)前五大供应商是否主要向发行人提供销售业务,发行人是否对其有施加重大影响的能力,是否存在向发行人利益输送情形;(3)与同行业采购单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差异原因;(4)是否存在现金支付货款的情形,采购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弃风限电”、“弃光限电”风险及应对措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潜在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的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证监会2017年12月22日发布江苏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毛利率分别为22.32%、30.25%和37.81%,呈快速上升趋势。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1)结合成本核算方法、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等,说明综合毛利率和分项毛利率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是否准确。(2)按产品或业务类别等,并结合生产工艺、产品结构、采购模式和销售模式、单位产品成本和价格等补充披露可比上市公司产品及用途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比性,针对可比性较强的产品或业务补充分析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公司毛利率真实性、合理性的核查过程及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综合毛利率逐年增长风电、太阳能发电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

  数据显示,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5.54%、30.17%、37.79%、44.87%。

  江苏新能生物质发电毛利率分别为11.09%、11.94%、9.52%、9.61%。同行业可比公司凯迪生态(000939)同期生物质发电毛利率分别为25.98%、 28.59%、26.43%、27.59%。

  江苏新能风力发电毛利率分别为55.32%、56.47%、64.57%、 67.20%。同行业可比公司华能新能源同期为56.92%、56.31%、 56.12%、61.77%;节能风电(601016)同期为51.26%、48.19%、44.89%、53.10%;嘉泽新能(601619)同期为59.12%、52.19%、56.62%、56.03%;中闽能源(600163)同期为/、 64.72%、60.57%、56.62%;行业平均值为55.77%、55.35%、54.55%、56.88%。

  太阳能发电毛利率分别为58.26%、56.13%、55,。98%、57.03%。同行业可比公司海润光伏同期为54.11%、43.47%、38.17%、未披露;爱康科技(002610)同期为57.29%、51.67%、44.17%、49.37%;太阳能同期为/、 62.65%、61.24%、62.90%;行业平均值为55.70%、52.60%、47.86%、56.14%。

  五次增资两次股权转让共四位国有股东

  招股书显示,自设立起,曾进行五次增资及两次股权转让。

  江苏新能设立时,股东分别为国信集团、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4,000万元、1,0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80%、20%。

  第一次增资:2005年7月11日,公司股东国信集团增加出资4,000万元,股东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1,000万元。本次增资后,新能源有限召股权结构中,国信集团出资8,000万元,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80%、20%。

  第二次增资:2008年5月10日,公司股东国信集团增加出资10,000万元。本次增资后,新能源有限召股权结构中,国信集团出资18,000万元,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90%、10%。

  第三次增资:2010年12月24日,股东国信集团以其持有的秦山第三核电站9%的股权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国信集团持有的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9%股权投资成本为9,000万元,国信集团确认作价9,000万元对公司增资。本次增资后,新能源有限召股权结构中,国信集团出资27,000万元、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00万元,出资比例分别为93.10%、6.90%。

  第一次股权转让:2014年12月19日,新能源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新能源有限6.9%股权以无偿划转的形式全部转让给国信集团,公司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2015年2月12日,江苏省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同意省国信集团有关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复》(苏国资复[2015]23号),同意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新能源有限6.9%的股权无偿划转给国信集团。

  第四次增资:2014年12月23日,新能源有限股东决定:国信集团以现金方式出资37,00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金36,000万元。

  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四次增资完成后,新能源有限召股权结构中,国信集团出资3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

  第五次增资:2015年3月13日,国信集团与沿海集团、国能投资签署了《增资协议》,沿海集团投资46,600 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6,428.57万元,其余40,171.4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持有公司15%股权;国能投资出资46,6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6,428.57万元,其余40,171.4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持有公司15%股权。

  第二次股权转让:2015年3月13日,国信集团与农垦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国信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142.86万元出资转让给农垦集团,转让总价款15,532万元。2015年3月24日,江苏省国资委下发了《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协议转让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5%股权的批复》(苏国资复[2015]39号),同意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5%股权转让给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217,449.65万元。

  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五次增资完成后,新能源有限召股权结构中,国信集团出资额27,857.14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65%;沿海集团出资额6,428.57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5%;国能投资出资额6,428.57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15%;农垦集团出资额2,142.86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5%。

  2015年5月,新能源有限召整体改制为股份公司。以新能源有限截至2015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为股份公司股本50,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股份总数为50,000万股。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审字〔2015〕01158号”《审计报告》显示:截至审计基准日2015年3月31日,新能源公司的总资产为259,921.35万元,总负债为188.66万元,净资产为259,732.69万元。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国信集团认股数量32,500万股,持股比例65%;沿海集团认股数量7,500万股,持股比例15%;国能投资认股数量7,500万股,持股比例15%;农垦集团认股数量2,500万股,持股比例5%。

  发审委审核意见要求公司说明(1)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发行人未纳入江苏国信上市主体的原因及单独上市的必要性;(2)大唐国信滨海海上风力发电公司、江苏国信淮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苏国信鑫南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关系,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安排;(3)未来一旦行业政策发生变化,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下属其他发电企业可能竞争的情形下,控股股东如何通过制度安排保护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据报道,值得一提的是,江苏新能成功上市将扩大控股股东国信集团在A股的资本版图。截至目前,国信集团已经是三家A股上市公司的股东——持有借壳上市的江苏国信约75%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持有华泰证券约17%的股份,为其第二大股东;持有三元股份(600429)约0.33%的股份,跻身其前十大股东之列。不过,正因为国信集团旗下上市公司江苏国信的存在——这家以火电业务为主的企业与江苏新能所从事的经营业务相似,致使同业竞争问题成为江苏新能在IPO过程中屡次被问询的一大问题。

  政府补助较高 2017年上半年下滑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营业外收入中政府补助分别为4,679.84万元、4,335.31 万元、4,761.84万元、159.14万元。

  证监会反馈意见中要求公司说明(1)政府补助的具体类别及文件依据、核算过程等,纳入经常性损益或非经常性损益的依据,会计处理是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各期政府补助是否按时收到,是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若对政府补助存在依赖,请作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对政府补助的核查过程及结论,并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据报道,江苏新能应收账款中应收电力公司账款绝大部分为电价补贴款项。2017年上半年,这部分金额已累计达4.75亿元,占比高达约89%。根据相关政策,电价补贴部分需要上报国家财政部并由国家财政部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补贴企业目录,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拨付,但这一过程存在发放补贴时间有所滞后的情况。这一情况,将会对江苏新能的现金流造成影响。

  2017上半年净利润1.9亿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4亿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312.07万元、14,223.10 万元、29,224.90万元、18,785.47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6,227.18万元、43,445.13万元、64,661.24万元、40,126.29万元。

  证监会反馈意见中要求公司说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公司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是否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变化情况相匹配,是否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等问题。

  应收账款大幅增长 2017年上半年5亿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6,946.09万元、19,295.02万元、40,311.63万元、52,861.3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9.83%、22.16%、35.18%、72.86%。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8,274.69万元、19,734.01万元、41,272.15万元、54,625.23万元;坏账准备分别为1,328.60万元、438.99万元、960.52万元、1,763.86万元。

  江苏新能表示,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电力公司账款,与营业收入总体规模相比,公司的应收账款规模较大,这与公司所处行业有关。目前我国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企业的电价包括两部分,即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脱硫标杆电价)部分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电价补贴)部分。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后,脱硫标杆电价的部分,由当地电网公司直接支付,可以实现及时结算。但是电价补贴部分则需要上报国家财政部,由国家财政部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补贴企业目录,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拨付。目前新投产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从投产至进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补贴企业目录)间隔时间较长,从而导致国家财政部发放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时间有所滞后。

  江苏新能1年以内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为1%,1至2年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为10%,2至3年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为30%,3至5年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为50%,5年以上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为100%。合并范围内公司往来不计提坏账准备。

  2017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为更审慎地反映公司的资产质量,公司变更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范围,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变更前:公司对应收关联方款项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对公司应收电力公司和政府款项组合正常信用期内不计提坏账准备,超出正常信用期外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变更后:公司对合并范围外所有往来均按账龄分析法计提。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公司说明部分组合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应收账款余额快速增长的原因、各期末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异常的客户或欠款单位、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等问题。

  2017年上半年应收电力公司电价补贴近5亿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应收电力公司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金额分别为9,048.80万元、11,746.01万元、31,472.49万元、47,488.26万元。

  江苏新能表示,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目前我国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包括两部分,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后,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由电网公司直接支付,可以实现及时结算。但是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部分则需要上报国家财政部,由国家财政部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补贴企业目录,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拨付。

  但目前新投产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从投产至进入补贴企业名录间隔时间较长,从而导致国家财政部发放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时间有所滞后。若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善,将会影响发电企业的现金流,进而对实际的投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存货逐年增长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存货金额分别为2,835.15万元、3,411.31万元、3,598.20万元、3,801.48万元;存货周转率分别为7.40次、19.44次、20.33次、10.81次。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公司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结构与变动情况,是否与公司的收入、成本及原材料采购量、使用量、产品的产量、销量等相匹配,上述情况及周转率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及其原因等问题。

  江苏新能表示,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和备品备件。报告期内,因生物质发电需要,公司存货规模呈稳定增长态势。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存货减值事项。存货期末余额中无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发行人年末无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

  2017年上半年负债34亿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负债合计分别为233,759.48万元、259,904.56万元、365,157.29万元、339,640.30万元;流动负债合计为62,963.59万元、69,705.46万元、103,105.49万元、83,466.78万元。

  江苏新能表示,报告期各期,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经营性负债以及银行借款有所增加,使得负债规模持续增长。从负债结构来看,公司负债主要由非流动负债构成,公司非流动负债主要是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及递延收益。公司的负债水平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的特征。

  依赖银行借款资产负债率50%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5.21%、46.18%、52.00%、49.31%。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短期借款分别为26,300.00万元、0.00万元、18,700.00万元、17,400.00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41.77%、0.00%、18.14%、20.85%,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11.25%、0.00%、5.12%、5.12%。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长期借款分别为135,426.98万元、148,951.94万元、225,689.52万元、222,252.52万元。占非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79.29%、78.31%、86.12%、86.76%,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7.93%、57.31%、61.81%、65.44%。

  江苏新能表示,银行贷款是公司当前融资的主要手段,这也造成公司长期借款规模大、资产负债率高,银行贷款融资的难度日益增大。

  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收入总额96%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额分别为82,317.23万元、83,937.06万元、112,065.69万元、71,265.81万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96.33%、96.40%、97.81%、98.22%。

  江苏新能前五大客户中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为第一大客户,2014年至2017年1-6月江苏新能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分别为67,750.26万元、80,666.67万元、109,707.66万元、69,717.08万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9.28%、92.65%、95.75%、96.09%。

  江苏新能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客户较为集中。公司最大客户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对其销售收入基本达到营业收入总额的80%以上,2015年以来达到了90%以上,主要是由于公司并网运行的发电项目主要位于江苏省内。2014年,公司向国电武川风电有限公司销售风力发电机组系发行人从事的风机贸易业务,自2015年开始,发行人不再从事此类业务。此外,公司生物质发电厂将生物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蒸汽和热水作为副产品销售给当地其他的生产企业,因此,存在部分供热供水的销售客户。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公司按具体业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列示报告期主要客户销售变化情况及其资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市场地位或经营规模等),并结合行业状况、主要客户的市场地位以及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并说明对客户业务真实性的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核查过程中是否发现存在异常客户的情形等问题。

  与国信存大额存贷款关联往来

  招股书显示,江苏新能2014年、2016年与国信集团、国信财务公司借入款项分别为45,800.00万元、25,700.00万元;2014年至2017年1-6月与国信集团、国信财务公司偿还金额分别为91,900.00万元、37,400.00万元、23,150.00万元、8,100.00万元。

  江苏新能2014年至2017年1-6月与关联方国信财务公司存款金额分别为61,473.15万元、64,449.40万元、87,152.85万元、70,433.70万元。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江苏新能说明与国信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关联往来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损害发行人的独立性等问题。

  江苏新能在招股书中表示,本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间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发生的正常的存贷款行为,严格按要求履行了审批程序,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预计该等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

  江苏新能联合保荐为“避嫌”

  据环球网报道,公开资料显示,江苏新能的控股股东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而国信集团则持有华泰证券17.46%股权,同时国信集团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兼财务部总经理浦宝英,还任职于华泰证券董事;华泰证券则是华泰联合证券的控股股东,华泰联合证券则是本次江苏新能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之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鉴于上述规定,在本次上市过程中,江苏新能选择南京证券作为第一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作为第二保荐机构。

  但是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从证券发行实务来看,原则上除非特大项目,原则上不允许采取联合保荐模式;而通常来说如江苏新能10亿元的计划融资规模,并不满足“特大项目”的标准,本不应当采用联合保荐模式。在此条件下,江苏新能并未单独选择南京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仍然将关联方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联合保荐机构之一。

  此外,本次担任江苏新能第一保荐机构的南京证券,第一大股东为“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而“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则与江苏新能的控股股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也将国信集团作为战略合作者之一。

  证监会反馈意见显示,截至2017年3月31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国信集团,持有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控股股东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46%的A股股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说明报告期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与华泰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南京证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除保荐承销业务外的其他交易及其公允性,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并披露发行人保荐机构是否具备独立性。

  两子公司“未批先建” 一子公司未按规定报批环评手续遭环保处罚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江苏新能两家子公司临海风电、如东生物质因“未批先建”遭处罚,另一家子公司东台风电发电项目未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投入生产遭环保处罚。

  根据射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14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射环罚字[2016]36号),临海风电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在国营临海农场内建设二期100MW风电场项目。经监察人员现场监察,发现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但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手续,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

  射阳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临海风电做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临海风电二期 100MW 风电场项目立即停止使用。

  根据如东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3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2016]167号),如东生物质在未经环保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生物质破碎项目,分别在厂区南侧、东侧堆场各安装一台破碎机,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有噪声、粉尘等污染物产生,其在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环保验收的情况下,两台破碎机分别于2014年6月和2015年3月投入生产。上述事实违反了《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并于2016年7月30日向如东生物质发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6]143号)。

  2016年10月28日,如东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上述违建破碎机已拆除,考虑到如东生物质已进行了整改,决定在原行政处罚告知书确定的罚款金额20,000元的基础上减轻处罚,减少处罚金额11,000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如东生物质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

  根据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1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2017]35号),东台风电风力发电项目未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东台风电作出停止风力发电项目生产,处四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11日出具的《确认函》,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东台风电已按规定办理了大部分风机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决定对东台风电减轻处罚,将罚款金额由4万元调整为2万元。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期间,有群众举报了临海风电存在的问题。2017年初,江苏省环保厅对外公布了11起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临海风电环境问题赫然在列。

  事实上,从2009年开始,如东生物质就因粉尘、噪声扰民问题屡遭当地百姓投诉。

  《经济参考报》记者登录江苏省环保厅、南通日报社等相关网站发现,2009年6月,如东生物质因废气、噪声污染问题被列入《南通市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当年11月底废气、噪声达标排放;2014年12月,如东县掘港镇群众向“12369”环保举报热线投诉如东生物质。当时如东县环保局要求如东生物质确保噪声、粉尘稳定达标排放,同时督促掘港镇政府尽快制定居民搬迁方案,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扰民问题;2017年3月29日,南通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剑锋带检查组赴如东县进行“263”专项行动暗访时又发现,如东生物质虽然于2016年下半年建起了高10米的防尘网,但还存在着未按规定时限对锅炉尾气进行提标改造且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生物质燃料和灰渣未按要求采用篷布遮盖并对厂区周边居民造成粉尘、噪声影响等问题,要求企业高度重视环保、安全问题。

  子公司发生触电事故 2人死亡

  招股书显示,2016 年 10 月 16 日,子公司大中风电 100MW 风电项目 35kV 集电线路工程在 B 线送电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经调查,事故主要原因是:①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高处作业操作证,忽视安全警示标识,未经批准,擅自攀爬 B17A-8 铁塔进行调整导线弧垂作业;②劳务分包单位现场施工组织协调人在 B 线集电线路送电前时未认真核查施工人员是否在现场施工作业,提供错误信息,导致大中风电在 B 线集电线路有人员施工作业不具备送电条件的情况下送电,导致施工作业人员在无任何防触电措施的情况下遭受 35kV 高压电电击,当场触电死亡。

  经调查认定,国信大丰大中 100MW 风电项目 35kV 集电线路工程“10.16”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大中风电及其相关人员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根据盐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盐)安监罚[2017]10 号),“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公司(1)结合前述事项的具体整改情况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2)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对外采购劳务的定价方式、占比,是否履行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对外采购劳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为发行人提供劳务的供应商是否需要具备相关的服务资质,劳务分包工作的具体内容,劳务人员是否实际从事了需要相关业务资质才能从事的工作;主要劳务采购供应商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占其同类业务的比例情况,是否存在专门为发行人提供劳务服务的供应商;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与劳务采购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3)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劳务分包不规范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金额、占比、完工情况、不规范的具体情形、原因、法律后果,补充披露发行人规范分包业务的具体措施及执行情况,发行人在工程项目中承担的具体工作,对比相关协议、实质业务内容及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劳务分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4)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并对该等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发行人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三年分红1.92亿元

  招股书显示,2013年至2016年公司共进行现金分红1.92亿元

  公司2013年度股东会决议,依据2013年末的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9,200万元。

  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0,000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人民币元现金,共计派送现金股利10,000.00万元。

  存弃风限电、弃光限电风险

  江苏新能招股书显示,公司已投产的风电项目、太阳能发电项目需执行电网统一调度,按照电网调度指令调整发电量是各类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的前提条件。由于风能、光能资源不能储存,因此“限电”会使得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企业的部分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该情况称为“弃风限电”、“弃光限电”。

  能否实现全额并网发电取决于当地电网是否拥有足够输送容量、当地电力消纳能力等多种因素。虽然江苏地区极少发生“弃风限电”、“弃光限电”的情况,但未来如果因为区域电网整体负荷发生变化而导致相关电网公司对本公司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限电,会对公司的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据中国商报报道,根据我国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将提高到15%以上,天然气消费比重力争达到10%,煤炭消费比重降低到58%以下。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推动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取得实际成效,到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重点地区电网建设,加快推进西南和“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跨省跨区配置的输电通道规划和建设,充分挖掘现有跨省跨区输电通道输送能力等。

  弃风弃光问题虽然在一段时期内仍会存在,但《中国清洁能源行业年度发展报告》显示,随着《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的出台,2018年弃风限电现象有望得到进一步缓解。

  公司简介:

  公司目前主要从事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运维及电力销售,包括:生物质能发电、风能发电和光伏发电三个板块。公司经营范围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天然气水合物等新能源的开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国内贸易。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电力,公司专注于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这三类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转换为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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