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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仪表: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

来源:中金证券 2018-05-15

关于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DeHeng Law Offices (ChongQing)

重庆市江北嘴聚贤岩广场国华金融广场A栋24楼

关于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仪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吴坤律师、程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大正仪表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8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重庆市大正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翅议的形式召开。

本次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于2018年5月11日10:00在重庆市大正仪表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洪琴主持,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4,12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有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了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14,120,000股,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14,120,000股,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同意票14,120,000股,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票14,120,000股,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票14,120,000股,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14,120,000股,反对票0股,

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伍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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