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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流科技基本失去对控股子公司控制权 不会对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来源:证券之星 2018-03-05

(原标题:易流科技基本失去对控股子公司控制权 不会对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3月2日,易流科技(835955)发布关于基本失去对控股子公司沈阳易流科技有限公司控制权的说明公告。

公告显示,为了发展辽宁省当地业务,满足辽宁省当地运营货运车辆监控服务的政策要求,2015年5月13日易流科技(名称变更前“深圳市易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易流”)与自然人尹长虹共同出资设立沈阳易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易流”)。沈阳易流成立后,其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由深圳易流委派董卫华担任,但沈阳易流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全部由股东尹长虹实际负责,包括沈阳易流的所有证照、印章、经营资料的保管和使用,深圳易流实际不参与沈阳易流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015年,深圳易流拟申请挂牌新三板,按照股转系统相关要求,深圳易流所有对外投资的子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实缴、并缴足。2015年9月,深圳易流将认缴的注册资本金70万元一次性缴足。

2017年7月,深圳易流与沈阳易流的财务人员沟通、对接财务报表等事宜时,沈阳易流的财务人员告知其无法联络股东尹长虹。后续深圳易流一直通过电话及各种渠道问询股东尹长虹的去向,仍无法联系上股东尹长虹。

由于一直无法联系上股东尹长虹,无法拿到沈阳易流的财务报表,深圳易流无法知晓沈阳易流经营、纳税等情况,也无法知晓沈阳易流的资金是否会存在被挪用或侵占的情况。

为了避免沈阳易流陷于无人管理的情形,2018年1月沈阳易流法定代表人董卫华前往沈阳易流注册地铁西区辖区派出所报警,希望警方介入调查沈阳易流的情况,但因深圳易流没有证据证明股东尹长虹有涉嫌侵犯沈阳易流公司及其股东权利的证据,不属于刑事立案范围,不同意受理。

鉴于此,2018年1月底深圳易流聘请沈阳大辽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沈阳易流目前的状况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依据法定程序对股东尹长虹提起各项民事诉讼,以保障深圳易流的合法权益。诉讼中若股东尹长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易流科技解释,沈阳易流于2015年5月13日在沈阳市注册成立,成立期限较短,实际经营状况一般,公司失去对沈阳易流的控制权,对公司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易流科技于2016年2月22日挂牌新三板,主营易流云、e-TMS平台服务及其所涉及的主机和配件等硬件设备销售、软件销售、平台维护服务。

(本文为新三板在线原创稿件,转载需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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