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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积信息:上海海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来源:中金证券 2017-11-02

证券代码:833521 证券简称:海积信息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上海海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

上海海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日

声明

上海海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积信息”或者“本公司”或者“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特制定上海海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或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者“本计划”),本计划本着公司与员工双方长期合作、共同奋斗的原则进行。

一、本次股权激励的目的

(一)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激励机制,保留和吸引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核心员工有效结合,共同奋斗,共享收益。

(二)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肯定核心员工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四)在充分保障股东及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海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激励计划制定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激励为主,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心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

(三)维护股东利益,为股东谋求更高效更持续的投资回报。

三、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二)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订和修订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监督。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及要求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共计21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五、激励股权的来源、价格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受让方式取得公司股权,来源为公司控股股东吉青先生持有的海积信息非限售股份。

本次股权激励的价格以2017年6月30日公司账面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综合

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经营管理团队等多种因素,通过协商确定每股转让价格为0.5元。

六、激励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吉青先生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转让的股份总数为722,000股,

激励对象获得的公司股份数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份数量

1 刘欢 研发总监 120,000

2 黄咏梅 财务总监 80,000

3 罗鹃 董事会秘书 80,000

4 何磊 系统销售总监 80,000

5 王晨 元器件销售总监 80,000

6 殷年吉 董事 40,000

7 丁兵 研发经理 40,000

8 房志东 研发经理 40,000

9 陆赛赛 产品经理 23,000

10 王冠君 研发工程师 16,000

11 程意 研发工程师 8,000

12 王运清 销售经理 20,000

13 朱非白 财务经理 16,000

14 吴小丽 销售经理 16,000

15 刘春竹 科技创新专员 16,000

16 江军 项目经理 8,000

17 易少华 研发工程师 8,000

18 李炳槐 研发工程师 8,000

19 朱良 研发工程师 10,000

20 李为乔 研发工程师 8,000

21 张利锋 研发工程师 5,000

合计722,000

七、本次股权激励的实施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开始实施,在三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控股股东吉青先生转让的海积信息非限售股份将直接过户到激励对象名下。

(二)激励对象受让股份所需支付的资金均系自筹货币资金,认购资金直

接支付给吉青先生,公司不得为其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激励对象的权利

1、激励对象受让吉青先生转让的海积信息股份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因本次股权激励所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受让的海积信息股份登记在激励对象名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之规定予以限售;

3、激励对象自依法取得海积信息股份后,激励对象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计划的约定享有所对应股份的收益权、表决权与处分权(包括质押和转

让)。

(二)激励对象的义务

1、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在有效期内,并且遵守劳动合同各项条款;

2、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并且遵守上述协议条款;

3、激励对象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激励对象获得的海积信息股份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行使股权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取得任何形式的收益时,应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税务机

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股份的转让和赎回

(一)自受让的海积信息股份登记在激励对象名下之日起一年内,激励对象所受让的海积信息股份不得转让;

(二)自受让的海积信息股份登记在激励对象名下之日起一年内,发生如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将自动丧失股权激励对象资格,由吉青先生原价赎回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海积信息股份。

1、因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含合同期限届满激励对象未续签的),导致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

2、激励对象违反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相关条款的;

3、激励对象被劝退、辞退的;

4、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治理文件规定不得享受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

十、股权激励终止或变更

(一)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审议,可变更或者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但变更或者终止不影响激励对象的海积信息股份。

(二)公司遇到不可抗力情况,可暂时中止或者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三)目前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尚没有针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如出台相关规则和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需按照相关规则和规定进行修订。

十一、附则

(一)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本计划的修订须经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上海海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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