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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锐科技收到自律监管函 新三板的信息披露要求

来源:法邦网 2017-07-28

导读:7月24日晚,卓锐科技公告称收到自律监管函,原因是借款给子公司股东未依法披露。新三板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为何卓锐科技的行为属于信披违规?接下来由笔者为您介绍。

卓锐科技收到自律监管函

据新浪网报道,7月24日晚间,新三板挂牌公司卓锐科技公告称收到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函,经股转公司查明,公司参股子公司杭州微旅信息技术公司股东邓剑然,在2016年1月至11月期间多次向公司借款,累计金额达1148.95万元;公司董事会秘书何钐在2017年1月也向公司借款609.6万元。

以上借款均只经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夫华审批通过,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也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对外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公司法》中相关法规。股转公司决定对卓锐科技及其董事长和董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新三板的信息披露要求

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先,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其次,临时报告的披露情形主要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关联交易及其它的一些重大事件。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并形成决议后以临时报告方式予以披露。此外,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卓锐科技董事长私自借款给子公司股东即是违反了该规定。其它重大事件则包括许多情形,比如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以上就是关于新三板信息披露要求的大致介绍了,具体的细节规定还需参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还需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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