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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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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5
四、结论意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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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受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及《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2017年6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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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以及会议的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2.2017年7月18日上午,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如期在泉州经
济技术开发区二期标准厂房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以及截至2017年7月14日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41,864,922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7.6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现翅议的其他人员包括:董事3人,监事2人,高
级管理人员4人。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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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翅议的公司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2016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七、《关于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
度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追认2016年度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2017年度预计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dentons.cn
行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前述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
议案名称 表决结果
赞成 反对 弃权
关于2016年度董事 通过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1,864,922 0 0
关于2016年度监事 41,864,922 0 0 通过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2016年度财务 41,864,922 0 0 通过
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2016年度报告 41,864,922 0 0 通过
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关于2016年度利润 41,864,922 0 0 通过
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续聘福建华兴
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 41,864,922 0 0 通过
司2017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年度
向银行或其他金融 通过
机构申请授信额度 41,864,922 0 0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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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认2016年度
偶发性关联交易的 41,864,922 0 0 通过
议案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通过
更正的议案 41,864,922 0 0
关于2017年度预计
偶发性关联交易的 41,864,922 0 0 通过
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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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 人: 经办律师:
夏蔚和 许文晋
张健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