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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1035
当事人:
浙江锯力煌锯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锯力煌”),法定代表
人: 李新富,住所: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兴业路 1 号。
李新富,男, 1959 年 8 月出生,时任锯力煌董事长。
李斌胜,男, 1985 年 3 月出生,时任锯力煌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 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6 月,锯力煌向董事、总经理李斌胜提供借款 500
万元。 2015 年 4 月, 锯力煌向沈灵利提供借款 2160 万元,未履
行审议程序。
锯力煌向董事、总经理李斌胜提供借款,违反了《 公司法》
第115 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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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 14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条的规定。锯力煌向沈灵利提
供借款,未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 管理办法》 第 12 条、《 业务
规则》 第 4.1.2 条,构成公司治理违规。锯力煌董事长, 对锯力
煌违规对外提供借款负有责任, 未能忠实勤勉尽责,违反了《 公
司法》 第 147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浙江锯力煌锯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
管措施。
对浙江锯力煌锯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新富、董事兼总
经理李斌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法》、《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等法
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提醒你公司, 应当进一
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董事长李新
富、董事兼总经理李斌胜, 应当按照《 公司法》 等相关规定, 勤
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特此告诫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锯力煌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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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