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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众环执行澳坤生物年报审计项目违规 被监管警示

来源:新浪 201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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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月8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执行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坤生物或公司)年报审计项目违规,被山西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澳坤生物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6年12月30日,澳坤生物从第三方借款4000万元冲抵应收账款,2017年1月3日,将上述款项以投资光伏项目名义通过临汾市正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方。在审计过程中,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对年末4000万元集中大额回款予以重点关注,且未对其中占比57.5%的2300万元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此外,在复核人员质疑4000万元回款真实性的情况下,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就予以认可。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

在执行函证程序时,部分采取了亲往函证方式,但底稿中缺少亲往函证过程记录,控制表中无对方相关人员签字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函证,底稿中发函记录缺失,回函记录不完整,无证据证明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独立实施函证控制程序。

在银行账户函证时,未对当年销户以及久悬账户执行函证,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在往来款函证时,样本选取未见前期交易频繁但本期末余额为零的项目。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澳坤生物会计政策披露“肥料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为产品已交付给经销商,且收到经销商开具的农户化肥产品购销清单”,但在审计过程中,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未关注到公司会计政策与实际执行存在的差异,未检查经销商开具的农户化肥产品购销清单,而是依据公司出库单、经销商内部调拨单对公司肥料销售收入予以确认。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审计底稿中未获取公司提供的关联方清单;二是在2016年预付账款、2017年应收账款审计中,未对重大异常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采取有效手段进行识别,导致未能发现公司与山西永德泰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及山西中企津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山西证监局表示,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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